緊急避險
標題:緊急避險 |
日期:2020-8-26 15:29:5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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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緊急危險的威脅。這里說的危險,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;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;三是動物的侵襲等。對合法的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。
2、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,而不是危險尚未到來或者已經過去,在這種迫在眉睫時刻,才可實行緊急避險。
3、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,否則不成立,也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.
4、避險行為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。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。
5、緊急避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,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斷的。
6、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。也就是說損害他人的利益必須比保全的利益為輕,否則超過必要限度,造成不應有損害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三款,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,不適用于職務上、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,不能以保全自已或者其他權利為由,而逃避自已應盡的責任和義務。如果為此造成后果的,應承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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